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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策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专业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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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6-11 10:19:23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考试纪律,规范招生专业考试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招生专业考试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艺术类招生考试的政策和规定,并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我院招生专业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2、拟定招生考试地点;
        3、选派参加招生考试人员;
        4、组织实施区内外专业招生考试工作;
        5、组织招生专业考试的改卷、统分等工作;
        6、审定专业考试入围分数线和入围考生名单;
        7、对招生专业考试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改进方法。
        第三章 考试 评卷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教师按照要求命题,报学院招生办公室建立招生专业考试试题库。招生考试及评卷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加区内外专业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选派,要求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组成。
        第四条 招生考试试卷密封由学院招生办负责保管。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教育厅有关专业考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划线意见和入围名单,送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参加命题、评分、成绩统计等考试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应由专业水平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组成。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相关专业考试或收授、辅导艺术类考生的人员,其本人不得接触试卷命题、评分、成绩统计等与考试相关的各项工作。第七条 专业考试命题、评分、成绩统计各环节应分离,选派不同的工作人员来完成。
        第八条 考生成绩通知书经学院招生办盖章后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省外的招生考试工作,要尊重所在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密切与协作单位联系与配合,确保完成专业考试任务。
        第十条 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和纪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一条 对招生考试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和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疆艺术学院专业考试试卷命题、管理及评分、核分统计办法
        2、新疆艺术学院考场规则
        3、新疆艺术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4、新疆艺术学院考务人员守则
        附件:新疆艺术学院专业考试试卷命题、管理及评分、核分统计办法
        一、试卷命题
        1、命题工作人员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命题由专业水平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专业人员组成。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相关专业考试或收授、辅导艺术类考生的人员,其本人应回避。
        2、各科专业均应建立试题库,试题库的数量不少于十套,按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命题人员要与招生办公室签订保密协议。
        3、命题人员不得参加当年有关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暗示有关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二、试卷管理
        1、各科试卷由学院招生办统一印制、保管。
        2、各系在专业考试之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书面报告所需各科试卷的份数及要求,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科试卷。
        3、每科开考前30分钟,各系部专业招生考试组负责人到学院招生办公室领取试卷。试卷的发放和回收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三、评分办法
        阅卷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一)美术类试卷
        素描、色彩、速写等美术试卷的批阅,应由不少于5人的阅卷老师组成,集体分别将考卷按10分一个档,根据水平高低分为不同档次,以每一档次为单位将考卷收集在一起,阅卷老师在分数段内根据卷面的艺术质量赋予具体的分值。阅卷老师打分时不得超越划分好的分数段,如有老师认为某考生的试卷分数确有必要调整,必须经阅卷工作人员研究决定。
        (二)表演类考试均实行集体评分制,每科须有五名以上专业老师参加评分。每位评分教师按评分标准在统一发放的评分表上自主打分,再计算出平均分,即为考生的实际考试得分。考生成绩评定后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动,若未按规定档次打分或有涂改,则评分表作废(以零分计)。
        1、表演类各科评分实行教师当场打分制,每位评分教师打完评分表后当场交给考场考务工作人员,考试结束后,由考务工作人员核对、装袋密封并签字后及时交给学院招生办公室,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各考场评分表后进行计分。
        2、美术类各科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将试卷装袋密封并签字后交给试卷保管人员。每一科阅卷评分结束后,由阅卷评分负责人装袋密封并签字后交给学院招生办公室,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后进行最终计分。
        (三)理论科目(包括音乐素质考试、乐理、视唱练耳、作曲、史论、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戏剧文学等)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将试卷装袋密封并签字后交给学院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组织实施评分工作。
        1、音乐素质考试、乐理科目等评分实行教师集体阅卷评分制,由专人负责统计试卷卷面总分,并认真复核后填在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发放的评分表上。阅卷评分结束后,由阅卷评分负责人装袋密封并签字后交给学院招生办公室,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后进行最终计分。
        2、视唱练耳、作曲、史论、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戏剧文学、摄影等专业实行2名以上教师参加的集体阅卷评分制。参加阅卷评分的教师在招生办统一安排下进行阅卷评分。阅卷评分结束后,评分教师将考生成绩分别填在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发放的评分表上,装袋密封并签字后交给学院招生办公室,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后进行最终计分。
        四、成绩统计工作要求
        (一)成绩统计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成绩统计应在保密状态下完成,公布之前所有数据均为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泄漏。
        (三)成绩统计人员职责
        1、树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工作认真,一丝不苟;
        2、服从领导、照章操作,不得随意变动计算机程序;
        3、材料交接严格履行手续,原始数据归档保存;
        4、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
        5、廉洁自律,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6、成绩统计人员不得参与命题、评分各环节。
        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画夹及考场允许的乐器等,不准附书报、资料。
        二、考生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进场。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将准考证夹在画夹左上角以便查对。非美术类专业初、复试,考生凭准考证入场应试。
        三、考生迟到15分钟不准入场,笔试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不交卷不允许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四、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能吸烟、大声喧哗、随意移动本人和他人的位置,若有疑问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再发问。
        五、考生要用钢笔填写试卷密封线内的有关栏目,填写越出密封线外或栏目填写不完整以及用两种及两种以上颜色笔答卷的,按卷面作标记处理。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冒名顶替、交换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监考人员守则
        一、根据要求提前布置考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
        三、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组织考生进场,逐个核对考生的准考证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发现不符者送交考点办公室处理。
        四、考试前,监考人员要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按准考证号发放试卷。明确考生试卷填写有关要求。
        五、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考生准考证号与试卷上号码是否一致,准考证上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严防换卷和冒名顶替。
        六、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纪考生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阅读书报、接听手机、谈天和吸烟,更不能擅自离开考场。
        八、监考人员要确保考试顺利进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及陪同的上级领导外,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九、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集中精力,不得私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考试期间不准把试卷带出考场,更不能包庇纵容或伙同考生作弊。
        十、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停止作画或答题,逐一核对试卷,并将试卷按要求密封好,将试卷送学院招生办验收后方可离去。
        考务工作人员守则
        一、自觉接受领导,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二、积极协同考点办公室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期间,主动维护考点秩序。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工作期间,一律不接待考生家长和与专业考试有关的来访者,不收礼,不吃请。
        四、考务人员不能代替考生办理各种手续,不允许为考生求情说情。
        五、没有监考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故进入考场。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命题及评卷、统分人员姓名。专业考试合格证发放之前,不得泄露专业考试分数及考生名次。
        七、对于违反纪律,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假公济私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作期间一律佩戴工作人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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